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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质,指的是在该批托运货物中活性浓度和总活度,都超过《国际危规》中规定的数值的任何含有放射性核素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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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危规》没有对第7类放射性物质进行明确分类,只是人们在运输实践中根据相关规则从不同角度对放射性物质和物品的限值、包件防护程度、外表面最大辐射水平等方面进行分类,放射性物质分类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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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低弥散性放射性物质】:是指具有有限的弥散性且不是粉末状的固体放射性物质或装在密封容器内的固体放射性物质。
②【低比活度(LSA)放射性物质】:是指其本身的比活度有限的放射性物质,或适用估计平均比活度限值的放射性物质。在估计平均比活度时,不考虑LSA物质的外部屏蔽物质。低比活度(LSA)放射性物质须分为3种:① LSA -Ⅰ;② LSA -Ⅱ;③ LSA-Ⅲ。
③【低毒α辐射体】:是指:天然铀、贫化铀、天然钍、铀-235或铀-238、钍-232、矿石中或物理或化学浓缩物中的钍-228和钍-230;或半衰期少于10天的α辐射体。
④【放射性核素的比活度】:是指单位质量的该种核素放射性活度。对于放射性核素实质上均匀分布于其中的物质,其比活度须是此物质的单位质量活度。
⑤【表面污染物体(SCO)】:是指本身不具有放射性但其表面分布有放射性固体物质,sco被分成2类:sco-Ⅰ和sco-Ⅱ。
⑥【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是指非弥散型固体放射性物质或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密封容器,密封容器的制造应做到只有将该容器破坏时才能打开。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须至少有一个边尺寸不得小于5 mm。
①【例外包件】:只允许装入少量放射性物质。包件外表面上任何一点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5μ,Sv/h 。例如,一定类型的表盘、烟雾探测器、某些放射性药物、仪表用极低辐射水平的放射源等。此类包件的包装物可为硬纸板。某些内部被污染的空包装也可作为例外包件运输。
该类物质包括例外包件的物质、例外包件中的仪器或物品、天然铀或贫化铀或天然钻的制品以及含有辐射材料的空包装。这些放射性物质是总量不超过下表中限量的非裂变物质;例外包件的限量值如下:
※注:其中A1(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的活度值)和A2(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活度值)是从《国际危规》中的表查出或通过公式推算出来的(以TBq为单位)。
② 【工业型包件】:允许装入较大量的放射性物质,但允许装入的放射性物质必须是低比活度(LSA)放射性物质或表面污染物体(SCO)。其盛装内容物的放射性活度的限值,是在离未屏蔽内容物3m处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5 cSv/h。按照交运的LSA物质或sco性质的不同,工业型包件又分为IP -1、IP-2、和IP-3三种类型。虽然LSA物质的比活度和sco的污染水平一般都很低,但一个运输工具内的总活度却可能相当大。允许用此类包件运输的放射性物质的例子有铀、钍矿石及其初级产品;活化设备、实验室废物与退役废物;树脂、过滤筒、被辐照材料;表面被污染的非放射性固体,如被污染的管道、阀门、泵等退役物项。此类包件的包装物一般为箱、钢桶、金属容器或罐。
③【A型包件】:允许装入规定的有限量放射性物质,其活度限值是以在规定条件(即运输的正常条件)下包件包容失效后的最大可接受放射性后果为基础来确定的。这些限值就是《国际危规》2.7.7.2.1“基本的放射性核素值“AI值和A2值。AI值适用于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即不会弥散的固态放射性物质或封装在密封盒内的放射性物质;A2值适用千非特殊形式的放射性物质。可用A型包件运输的放射性物质包括放射性药盒、工业用放射性核素、放射性废物等。A型包件包装物的一般结构可以是:外层为木板、纤维板或纸板,而内层为玻璃、塑料或金属的容器,以及金属桶、充铅的钢质容器等。
④【B型包件】:允许装入的放射性物质的量大于A型包件,原则上无限制,其具体的活度限值决定于包件的设计。B型包件的大小变化范围很大,小的如内装射线照相用的放射源包件,毛重仅为几千克;大的如乏燃料包件,其毛重可达上百吨。B型包件的包装物是钢结构的,并带有辐射屏蔽,运输乏燃料或高放废物的包件还必须考虑散热问题。B型包件包括须单方批准的B(U)型包件和须多方批准的B(M)型包件。
⑤【C型包件】:是指其放射性活度超过Al(特殊形式)或超过A2(一般形式),其包装设计须满足放射性物品的有关包装要求。每个C型包件设计都需单方批准,裂变物质和低弥散放射性物质的C型包件需多方批准。
⑥【特殊安排运输的包件】:特殊安排运输的包件是可以在特殊安排下进行运输的放射性物质。
根据运输指数和表面辐射水平对盛装放射性物质、物品的包件和集合包件的危险程度,将其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级别。其中Ⅰ级包件的放射性危害最弱, Ⅲ级包件的辐射水平最强;从安全角度讲,Ⅰ级包件是最安全的, Ⅲ级包件放射危害最大,最不安全,运输安全指数可达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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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包装与放射物品的适用关系,指出了可采用工业包装物进行包装运输的对应放射性物品类型;低比活度放射性物品的工业包装件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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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包装须按其质量、体积和形状进行设计,应易于安全地运输。同时,其设计须能使该包装在运输中能正确地系固于运输工具上。
② 包装上的任何装置和附件的设计须确保在其使用过程中不会发展损坏,一旦发生损坏,该包装符合本规则其他条款的性能不至于削弱。
③ 包装的外表面须尽可行的设计成没有突出的部件而且易于清洁。
④ 包装的外表层的设计须尽可行的防止水的积存和滞留。
⑤ 在运输过程中任何非包装自身的附加零部件须不影响其安全性。
⑥ 包装必须能够承受常规运输中所能遇到的环境条件所产生的加速度、震论和共震而不会损害各容器封闭装置的有效性和整个包装的完整性。特别是螺栓、螺帽和其他固定装置在设计上须能防止松动或防其意外脱落,即使重复使用也不会松动。
⑦ 包装及其部件和构件的材料在物理和化学性质上须相容与放射性内装物相容,同时还须考虑在放射状态下的变化。
⑧ 所有可能使放射性物质逸散的封闭装置须加以保护以防违规操作。
⑨ 包装的设计须考虑到常规运输条件下可能遇到的周围环境温度和压力。
⑩ 包装的设计须提供足够的屏蔽以确保在正常运输条件下按照包装设计的最大装运量进行装运时外部表面任意点的辐射水平不超过规定的数值。
⑪ 用于盛装具有其他危险性的放射性物质的包装在设计时须考虑到这些其他危险性。
⑫ 为确保交付运输的包装件能够通过规定的性能试验,包装的生产商和销售商须提供所需要的有关遵守程序的资料及关于封闭装置规格和类型和其他必要的说明。
① 工业包装件IP-1型、IP-2型和IP-3型的设计须确保在-40℃到+55℃的环境下包装的盛装完整性不会受到损害。
② 工业包装件IP-2型还须经过自动跌落试验和堆码试验,试验中应防止:
Ⓐ 放射性内装物的损失和撒漏;
Ⓑ 包装件外表面任何部位的最高辐射水平增加20%以上。
③ 工业包半件IP-3型除要满足上述IP-2型的要求外,还须经过喷水试验和穿透试验。
放射性物质的分类方法见下表:.
下列放射性物质不包括在第7类中:
① 放射性物质作为运输方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② 在某一机构内部运输的放射性物质,适用该机构现行的有关安全规定,而且该运输不涉及公共公路或铁路;
③ 为了诊断和治疗目的嵌入或装入人体或活体动物体内的放射性物质;
④ 消费品中的放射性物质,根据销售给最终使用者的目的,已经得到了法定许可;
⑤ 含有自然形成的放射性核素的天然材料和矿石,在自然形态下或只经过提取放射性核素以外的其他加工,对其加工不是为了使用这些放射性核素,而且该材料的活性浓度不超过2.7.7.2 规定数值的10倍;
⑥ 在表面呈现放射性物质而数量上不超过2.7.2 中规定限量值的非放射性固体。
根据IMDG的规定,除装载无包装LSA-I材料或 SCO-I或除例外包件以外的包件的大型货运集装箱和罐柜,须贴有四个符合下图所示的 7D图例型号的标牌外,每一盛装放射性物品的包件、集合包件和集装箱须按照合适的类别粘贴适用的7A、7B或7C式样的标志。
标志须贴在包件或集合包件的两个相对的外侧面,或贴在集装箱或罐柜的所有四个侧面。每一盛装放射性物品的集合包件至少应用两个标识粘在两个相对的外侧面。
盛装易裂变物质的包件、集合包件和集装箱,不包括IMDG中规定免除的裂变性物质,须贴符合 7E号图例的标志;如适用,这些标志须紧邻相应的7A、7B或7C粘贴。标志不应覆盖IMDG所述的标记。任何与内装物无关的标志须去除或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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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包件须在包装外表面清晰、耐久地标注:
① 联合国编号;
② 发货人或收货人,或其两者的身份信息;
③ 如果超过50kg,所允许的毛重。
① 每一包件须在其包装外表标出易识别、耐久的标记,用以确认发货人、收货人或两者的识别标记。每一集合包件须在外部持久易见的标记发货人或收货人的标识,或者两者同时标记,除非集合包件内所有包件上这些标记清晰可见。
② 每一超过50kg的包件都须在其包装外表用易识别、耐久的标记标出其所允许的最大总重量。
③ 每个包件都应符合以下要求:
Ⓐ 对于 IP-1型、IP-2型或 IP-3型包件设计,须相应用“IP-1型”(TYPE IP-1)、“IP-2型”(TYPE IP-2)、或“IP-3型”(TYPE IP-3)字样在其包装外表用易识别、耐久的标记标出;
Ⓑ A型包件设计须在其包装外表面标以易识别、耐久的“A型”(TYPE A)字样;
Ⓒ 在IP-2型、IP-3型或A型包件的设计结构上,应以易辨耐久的标记标示出设计证书颁发国的国际车辆注册码(VRI代码),并附以生产厂家的名称或其原设计国主管当局规定的包装识别标记。
④ 任何符合IMDG规定的一个或多个要求进行设计批准的包件须在其包装外表面以清晰可辨的标记下述信息:
Ⓐ 由主管当局指定的设计识别标记;
Ⓑ 能够唯一标识符合该种设计的每一包装的系列号;
Ⓒ 如果是B(U)型、B(M)型或C型包件设计,“B(U)型”、“B(M)型”或“C型”。
⑤ 每个符合B(U)型、B(M)型或C型包件设计的包装,其最外层的容器外侧必须用压印、冲压或其他抗火和抗水的方法,明显地标出如下的三叶形符号。
根据IMDG的要求在包件上做的任何标记,如果与托运货物的联合国编号和正确运输名称无关,须予以清除或覆盖。
⑥ 当 LSA-I 或 SCO-I物质盛装在容器或包装材料中按IMDG的规定允许进行独家使用运输时,这些容器或包装材料的外表面可带有“RADIOACTIVE LSA-I”或“RADIOACTIVE SCO-I”标记,取其适用者。
⑦ 如果包件的国际运输需要主管当局的设计或装运批准,而所涉及的国家的批准类型又各不相同,此时应根据最初设计国批准证书做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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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类放射性物品的标牌的尺寸至少为250×250mm,边缘内5 mm有一圈同边缘平行的黑线(如下图)。如果使用不同的尺寸,图中的相对比例仍须保持。数字“7”须至少为25mm高,标牌上半部的底色须为黄色,下半部为白色,三叶形和印字为黑色。下半部“放射性”(RADIOACTIVE)字样的使用是非强制性的,也允许在此位置显示所托运货物的联合国编号。
1、载运放射性物品的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载运放射性物品的船舶,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
3、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交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4、船载放射性物品需提交《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 放射性剂量证明;
② 货包表面辐射监测报告;
③ 放射性物品运输相关信息;
④ 运输指数、表面辐射水平、包装运输证明文件等。
5、B(U)型包件需取得出运国政府的包装型式认可。
6、B(M)型包件需取得出运国政府的包装型式认可外,在途径或抵达任何其他国家时,还应取得这些国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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