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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性物质,是指本身未必燃烧,但可释放出氧,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一种化学性质比较活泼的物质。常指在无机化合物中含有高价态原子结构的物质和含有双氧结构的物质。
有机过氧化物,是含有两价的-0-0-结构,可被认为是过氧化氢的衍生物的有机物质,其中1个或2个氢原子被有机原子团取代。有机过氧化物是遇热不稳定的物质,它可发热并自行加速分解。此外,这类物质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下列的特性:
① 易发生爆炸性的分解;
② 迅速燃烧;
③ 对撞击或摩擦敏感;
④ 与其他物质起危险反应;
⑤ 损害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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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以下简称试验手册)第三部分第34节进行试验分类:氧化性固体见34.4.1,氧化性液体见34.4.2。
查询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名称列入表中的5.1项物质均已给出分类结果,无需进行试验分类。
通过试验测定该固体物质与可燃物充分混合时增加其燃烧速度和燃烧剧烈程度的潜力。试验程序见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一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4.4.1。
进行试验的物质是待评估的物质与纤维素的混合物,其与纤维素的质量比为4:1或1:1。混合物的燃烧特征与标准3:7混合物(漠酸钾和纤维素的质量比)相比较。如果其燃烧时间等于或少于此标准混合物,那么该燃烧时间须与包装类Ⅰ或Ⅱ的参考标准(溴酸钾和纤维素的质最比分别为3:2和2:3)相比较。如果进行试验的固体物质与纤维素的质量比为4:1或1:1,它显示的平均燃烧时间等于或少于3:7混合物(溴酸钾和纤维素的质量比),该物质划为第5.1类。
※氧化性固体包装类确定方法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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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试验测定当液体物质与可燃物质充分混合时增加其燃烧速度和燃烧剧烈程度或自燃的潜力。试验程序见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4.4.2。
在燃烧过程中测试其压力提高的时间。如果进行试验的液体与纤维素的质量比为1: 1的物质,显示的压力提高大于或等于 2070 kPa ,或者如果进行试验的液体物质与纤维素的比例为1: 1(质量比),它显示的平均压力提高时间等千或少于1: 1混合物(65%的硝酸水溶液与纤维素的质量比),则该物质须划为第5. 1类。
※氧化性液体包装类确定方法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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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4.1类中的自反应物质类似,笫5.2类“有机过氧化物”也分为A~G共7种类型。
任何有机过氧化物经包装运输时,能引起爆轰或迅速燃爆,这种为A型,应禁止以该种包装形式按5.2类运输。能以5.2类运输的有机过氧化物分成B、C、D、E、F型,G型可免除作为5.2类。
不同的类型危险性不同,限定的包装净重不同,应通过包装来达到降低危险的目的,副标志要求和稀释剂要求也有不同。有机过氧化物根据其危险性程度分为七种类型:
【A型有机过氧化物】:这种类型的有机过氧化物在运输容器中可能发生爆炸或迅速燃烧。
【B型有机过氧化物】:虽然不能直接爆炸,但在容器中可能发生热爆炸;这类物质的最高装载量不得超过25kg。
【C型有机过氧化物】:在运输容器中不会爆炸或燃烧,但可能发生热爆炸。
【D型有机过氧化物】:满足特定条件,可以装在净重不超过50kg的包装件中运输。
【E型有机过氧化物】:在实验室试验中不会爆炸或燃烧,但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时只显示微弱效应。这类物质可以装在不超过400kg/450L的包装件中运输。
【F型有机过氧化物】:在实验室试验中不会爆炸或燃烧,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时只显示微弱效应或无效应;这类物质可以用中型散装货箱或罐体运输。
【G型有机过氧化物】:在实验室试验中不会爆炸或燃烧,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时不显示任何效应。这类物质应免于划入5.2项,但需要是热稳定的(50kg包件的自加速分解温度为60℃或更高),液态配置品应使用A型稀释剂退敏。如果配置品不是热稳定的,或者用A型稀释剂以外的稀释剂退敏,应定为F型有机过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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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条件的物质不被视为第5.2 类有机过氧化物:
① 当含有不超过1.0%的过氧化氢时,有机过氧化物的有效含氧量不超过1.0%;
② 当含有多千1.0%但不超过7%的过氧化氢时,有机过氧化物的有效含氧量不超过 0.5%。
按其危险程度,可将有机过氧化物从A到G划分为7种类型。对于A类物质,即使包装通过检验,也不允许在此种包装中运输。对千G类物质,则不必遵循第5.2类中有机过氧化物的规定。另外,B类至F类物质的划分与允许的单位包装最大重量直接相关。
允许包装运输的有机过氧化物见《目前已确定的包装有机过氧化物清单》,允许IBCs运 输的有机过氧化物见包装导则IBC520,允许可移动罐柜运输的有机过氧化物见可移动罐柜导则T23。
对千所列出的每一种允许运输的物质,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指定了通用条目(UN 3101 - UN 3120),也提供了适当的副危险性和相关运输信息的备注。通用条目列出:
①有机过氧化物类型(B到F);
②物理状态(液体/固体);
③温度控制(必要时)。
在《目前已确定的包装有机过氧化物清单》、包装导则IBC520和可移动罐柜导则T23中 没有列出的新有机过氧化物或配制品的分类及确定其通用条目,须由原产国主管机关在检测报告的基础上作出。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1 部分中给出了适用的分类程序、试验方法和标准及试验报告的实例。批准的声明须含有分类和相关的运输条件。
有些有机过氧化物的特性要求对其运输进行温度控制。目前划定的有机过氧化物的控制温度和应急温度见《目前巳确定的包装有机过氧化物清单》。在运输中,须对下列有机过氧化物进行温度控制:
① B型和C型有机过氧化物,自行加速分解温度≤ 50°C的;
② D型有机过氧化物,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时,呈现出中等反应,自行加速分解温度≤ 50°C ,或在封闭条件下加热呈现微弱效应或没有任何效应,自行加速分解温度≤45 °C(按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1部分规定的试验系列E确定);
③ E型和F型有机过氧化物,自行加速分解温度≤45°C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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