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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品,是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列为第1类的危险货物;包括具有整体爆炸危险、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具有燃烧危险并兼有较小爆炸(局部爆炸)或较小抛射(局部抛射)危险之一或兼有这两种危险但无整体危险、无重大危险、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和不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的物质、物品。
爆炸性物质,指固体或液体物质(或几种物质的混合物)能通过本身的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甚至包括不放出气体的烟火物质。
爆炸性物品,系指含有一种或多种爆炸性物质的物品。
烟火性物品,系指一种物质或几种物质的混合物,设计通过非爆燃性、自续的放热化学反应产生热、光、声、气体或所有这些的结合达到一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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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危险品之第1 类“爆炸品”中,如果在一起能安全地积载或运输而不会明显地增加事故率或在一定量的情况下不会明显提高事故后果等级,即可视其为“可配装的";在第1类“爆炸品”中,所列“爆炸品”被分成若干配装类,每一配装类用英文字母A 到L (不含I) 、N 和S 来表示,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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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品之间的配装,应严格按爆炸品配装类的规定进行。
爆炸品之间的配装,一般将性质相似的一类划分为同一配装类,并根据不同的配装类提出 相应的隔离要求,属于同一配装类组的爆炸品可以放在一起运输,属于不同配装组的爆炸品原则上不能放在一起运输。
2.1 【例一】:1.1A 与1. 1B 的配装——1.1A 为起爆物质, 1.1B 为含起爆药且不含两种有效保护装置的物品。根据爆炸品之间 的配装要求,1.1A 与1. 1B 不能配装,即不能同箱运输。
2.2 【例二 】:1. 1B 与1. 2B 的配装——1. 1B 是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品, 1. 2B 是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品。根 据爆炸品之间的要求, 1.1B 与1. 2B 可以配装,即能同箱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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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爆炸品】规定
除第1.4类之外的第1类货物的积载须与生活区、救生设备和公共通道区域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2米。除第1.4类之外的第1类货物须不能积载在距船舷八分之一船宽的等效距离或2.4米以内,取较小者。第1类货物须不能积载在离潜在火源水平距离6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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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另有规定,第1类爆炸品的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须满足包装类II的要求。所有具有或怀疑具有爆炸特性的物质或物品须考虑划分到第1类。禁止运输过度敏感或易发生自发反应的爆炸性物质。对装有任何数量配装类为S的第1.4类爆炸品的运输组件,不要求做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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